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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省建设厅关于禁止在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通知

文章出处:嘉峪关龙坤环保 时间:2016-05-18

川建科发[2007]416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及《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要求,为提高工程质量,防止地下水污染,节约能源,节约土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凡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砖砌筑检查井,推广使用塑料和钢筋混凝土等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攀枝花PE塑料检查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在、、、乐山四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砖砌筑检查井;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省内其他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砖砌筑检查井。
  二、推广使用整体稳固性好、强度高、闭水性好的塑料和钢筋混凝土等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检查井(详《室外排水用高密度聚乙烯检查井工程技术规程》DB51/T5041-2007等)。依照建设部659号公告,优先推广使用塑料检查井。
  三、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和质量监督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规设计和使用砖砌筑检查井,设计单位不得选用禁止使用的产品,施工单位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对违规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不得通过,监理单位不得签字,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四、对违规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建筑工程,视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按相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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